ICS 备案号: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 T 1076—201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decoration project 2014-02-26 发布 2014-06-01 实施 ————————————————————————————————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标准 联合发布 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decoration project 编 号:DB11/T 1076-2014 备案号: 主编部门: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 批准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3 年 06 月 01 日 2013 北 京 前 言 本规范为推荐性标准。 1 本规范是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2013 年北京市地方标 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京质监标发[2013]136 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 筑装饰协会组织有关单位对《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DBJ/T01-43-2003)进行了全面修订而成。 修订后的《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 )。 在规范中 1、增加了术语、基本规定、工程质量验收三章新的技术内容。2、 增加了一般规定、主控项目、一般项目条目。使《规范》文本更加科学合理, 符合标准化工作规定。3、补充了所有《规范》章节相关条文的检查数量、 检验方法。4、增加了附录 A 等五项施工质量验收记录表格。5、将相关墙体 工程、地面工程内容,进行了科学的合并,增加了条理性。兼顾在实际施工 中检验环节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本规范共分为 13 章和 5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 语,3 基本规定,4、吊顶工程,5、门窗工程,6、轻质隔墙及墙体饰面工程, 7、地面工程,8、细部制品工程, 9、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10、防水 工程,11、电气安装工程,12、室内环境质量,13、工程质量验收。 本规范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 负责管理,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 为提高标准质量,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 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至: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安定门外安德路地兴居 6 号,邮编:100011)。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 北京元洲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博洛尼旗舰装饰装修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国家建筑防火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 北京业之峰诺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圣点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瑞博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顺天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亚光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双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姜坤装饰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孙培都 年志仁 徐 宁 郭永法 王 靖 张君胜 黄大鹏 陈 耕 李泰岩 蔡 明 张 江 勇 孙 李 臣 王建中 李玉洁 钧 曹安闵 戴江平 李 健 威 张德芹 彭桂华 姜 坤 刘淑云 吕素华 陈晓锋 贾宝利 李志勇 金子淳 裴会俊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3 王本明 饶良修 韩宝善 杨永起 李书才 檀春丽 王 巍 4 目 次 1 总 则 ............................................................... 6 2 术 语 ............................................................... 7 3 基本规定 ............................................................. 8 4 吊顶工程 ............................................................ 10 5 门窗工程 ............................................................ 12 6 轻质隔墙及墙体饰面工程 .............................................. 17 7 地面工程 ............................................................ 28 8 细部制品工程 ........................................................ 33 9 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 36 10 防水工程 ........................................................... 38 11 电气安装工程 ....................................................... 39 12 室内环境质量 ....................................................... 42 13 工程质量验收 ....................................................... 43 附录 A 隐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 B 中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 C 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 D 水路改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 E 电路改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 52 引用标准名录 .......................................................... 53 条 文 说 明 ........................................................... 54 5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北京市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民用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质量验收标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既有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除应符合本验收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 标准的规定。 6 2 术 语 2.0.1 居住建筑装修装饰 decoratio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为了保护民用住宅室内建筑建构,完善居住环境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家庭居室。采用了 装修装饰材料和饰物,对居住室内即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对室内顶、地、墙面的 造型与饰面进行的施工安装;以及美化布置、灯光配置、环境艺术饰物的配置,由此产 生的室内装饰整体效果。包括室内水电项目施工过程。 2.0.2 隐蔽工程 concealed work 装饰面覆盖的室内各分项工程。包括管线分项工程、结构分项工程、防水工程。其中 管线分项工程主要有强、弱电布线、给排水管路、空调排风管道系统。结构分项工程有 吊顶、装饰墙内部固定、支撑载荷的内部构造。以及防锈、防腐、防潮基层处理。 2.0.3 墙体饰面工程 wall decoration project 采用装饰材料对室内墙体进行修饰、美化的施工工程。 3 基 本 规 定 3.1 设 计 3.1.1 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应进行设计,按规定达到设计深度的施工图、文件。 3.1.2 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应符合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1.3 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进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 需求。 3.1.4 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 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应有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 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1.5 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1.6 当墙体和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 材 料 3.2.1 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 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 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内部装 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规定 3.2.3 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 量标准的规定。 3.2.4 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质量进行验收。 3.2.5 墙面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2.6 承担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前主要材料应经有关各方确认。甲方认为有必要 时,可通知监理方和乙方,对材料进行复验。在不增加较大工作量的前提下,乙方应与 积极配合。 3.2.7 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应优先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3 施 工 3.3.1 承担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3.2 承担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人员应有相应的岗位工作能力。 3.3.3 承担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 3.3.4 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 定。 3.3.5 承担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应在基体和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已有的建 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规范的要求。 3.3.6 承担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中,严禁拆改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擅自拆改水、暖、 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1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和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改变住宅外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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