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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速  冻  裹  衣  虾 Quick frozen coated shrimp or prawn  ICS  67.120.30 CCS  X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1672—2024 代替 GB/T 21672—2014 2024-06-2 9发布 2025-01-0 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21672—2014《冻裹面包屑虾》,与GB/T 21672—2014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 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涉及食品安全指标和要求的相关内容(见2014年版的4.1.1、4.1.2、4.1.4、4.2、4.6、 5.5、5.6、7.1、7.2.1);— 更改了原辅料(见4.1,2014年版的4.1); — 删除了加工要求(见2014年版的4.3); — 更改了感官要求及相应的试验方法(见4.3、5.1,2014年版的4.4、5.1、5.2); — 更改了虾肉含量指标(见4.4,2014年版的4.5); — 更改了判定规则的要求(见6.3,2014年版的6.3); — 更改了标识、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见第7章,2014年版的第7章)。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T/TC 156)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日照佳天下食品有限公司、正大水产(厦 门)有限公司、蓬莱汇洋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工业大学、湛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文嘉、郭莹莹、王联珠、周绪霞、江艳华、李娜、姚琳、高平、李有钢、 黄超、王明丽、丁玉庭、董浩、孙盛娟。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8年首次发布为GB/T 21672—2008,2014年第一次修订; —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   GB/T 21672—2024     Ⅰ 速  冻  裹  衣  虾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速冻裹衣虾的原辅料、加工用水、感官、理化指标和净含量等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 验方法,同时规定了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新鲜或速冻的虾仁、凤尾虾、蝴蝶虾、虾球等经挂浆和/或裹糠(粉)、预炸或不预 炸、速冻等工艺制成的非即食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30889 冻虾 GB/T 30891 水产品抽样规范 GB/T 36193 水产品加工术语 GB/T 40963 冻虾仁 JJF 1070 定量 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C/T 3035 水产品包装、标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36193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要求  4.1 原辅料  4.1.1 原料   原料应为新鲜或速冻的虾、虾仁等,冻虾应符合GB/T 30889的规定,冻虾仁应符合GB/T 40963的 规定。 4.1.2 裹衣用糠(粉)   裹衣用糠(粉)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1.3 加工用油   加工用油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GB/T 21672—2024     1 4.2 加工用水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同批产品色泽基本一致 外观 产品形状基本完好,大小基本一致,附着较均匀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油炸后品质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 、气味,虾肉弹性较好,外酥里嫩,香鲜可口 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虾肉含量 /% ≥40 冻品中心温度 /℃ ≤ -18 4.5 净含量   预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JJF 1070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检验  5.1.1 常规检验   取约200 g冷冻样品置于0 ℃~4 ℃条件下解冻,使其中心温度达到-5 ℃~-2 ℃,然后在光线充 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将试样置于白色搪瓷盘或不锈钢工作台上,对产品的色泽、外观和杂质进行感官 评定。 5.1.2 油炸后检验   取约200 g冷冻样品,浸入已预热至180 ℃~200 ℃的食用油中,油炸至样品中心温度达到 65 ℃~70 ℃,然后捞出控油15 s,放在纸巾上吸收多余的油,对产品油炸后的品质进行感官评定。 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虾肉含量   按附录A的规定执行。 GB/T 21672—2024     2 5.2.2 冻品中心温度   将预冷的温度计或测温仪探头插入包装的中心位置,待读数稳定后记录温度值。 5.3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6.1.1 组批规则   在原料及生产工艺基本相同的条件下,同一天或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 6.1.2 抽样方法   按GB/T 30891的规定执行。 6.2 检验分类  6.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感官、冻品中心温度和净含量,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 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 6.2.2 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本文件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a) 原料产地变化或改变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国家行政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c)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 d)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两次的周期性检验; e) 对质量有争议,仲裁需要时。 f) 6.3 判定规则   6.3.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质量符合本文件的规定。 6.3.2 检验项目如出现不合格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 仍有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不符合本文件的规定。 7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识   7.1.1 应符合SC/T 3035的规定,标签上还应标示虾肉含量和烹饪说明。 7.1.2 运输包装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1.3 实施可追溯的产品应有可追溯标识。   GB/T 21672—2024     3 7.2 包装   7.2.1 应符合SC/T 3035的规定。 7.2.2 应按同一种类、同一规格包装,不应混装。 7.2.3 箱中产品应排列整齐,并有产品合格证明。 7.2.4 包装应牢固、防潮、不易破损。 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无异味,不应接触有腐蚀性的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 7.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或其他损害,不应与气味浓郁物品混运。 7.3.3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厢体内温度不应高于-15 ℃。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无异味的冷库内,防止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和其他损害。 7.4.2 不同品种、规格、批次的产品应分垛存放,标示清楚,并用垫板垫起,与地面距离不少于 10 cm,与墙壁距离不少于30 cm,堆放高度以纸箱受压不变形为宜。 7.4.3 冷冻库温度不应高于-18 ℃,库温波动应控制在± 2 ℃以内。   GB/T 21672—202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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