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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书 书犐犆犛 59 . 140 . 30 犢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犌犅 / 犜 22929 — 2008 皮革毛皮衣物洗染规范 犛狆犲犮犻犳犻犮犪狋犻狅狀狅犳狑犪狊犺犻狀犵犳狅狉犾犲犪狋犺犲狉犵狅狅犱狊犪狀犱犳狌狉犵狅狅犱狊 2008  12  30 发布 2009  09  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书 书 书前    言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 本标准由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SAC / TC252 ) 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 : 国家皮革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浙江 )、 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 、 海宁市三星 皮业有限公司 、 桐乡市恒源皮革有限公司 、 中国皮革和制革工业研究院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吴京淼 、 朱广忠 、 俞立峰 、 崔亚平 、 林芳 、 张亚红 。 Ⅰ 犌犅 / 犜 22929 — 2008 皮革毛皮衣物洗染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皮革 、 毛皮衣物经过洗染后应达到的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以皮革 、 毛皮 、 毛革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服装 、 服饰产品 。 本标准亦适用于以皮革 、 毛皮 、 毛革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家居用品 、 汽车装饰用品 、 箱包等 。 2   产品分类 2 . 1   按产品主体材料分类 : ——— 皮革类 ; ——— 毛皮类 ; ——— 毛革类 ; ——— 皮革 、 毛皮 、 毛革及其他材料混合类 。 2 . 2   按产品用途分类 : ——— 服装 、 服饰类 : 服装 、 披肩 、 围巾 、 帽子 、 手套 、 腰带 、 饰物等 ; ——— 家居用品类 : 沙发套 、 座 ( 靠 ) 垫 、 皮形 、 床毯 、 挂毯 、 地毯 、 脚垫等 ; ——— 汽车装饰用品类 : 汽车座椅套 、 靠背 、 座 ( 靠 ) 垫 、 头枕 ( 颈枕 ) 等 ; ——— 箱包类 。 3   风险明示 3 . 1   洗染经营者在接收洗染品前 , 应采用明示方式并向消费者说明皮革 、 毛皮 、 毛革制品在洗染过程中 可能出现的 、 不可避免的风险 , 及可能导致产品出现的受损情况 。 经说明后 , 双方达成约定 , 由消费者确 认 , 被洗染的产品出现已说明的问题不属于洗染质量问题 , 经营者应根据对消费者的承诺进行必要的 修复 。 3 . 2   皮革 、 毛皮 、 毛革制品经过洗染后可能出现的常见风险见表 1 。 表 1   皮革 、 毛皮 、 毛革制品经洗染后可能出现的常见风险 序号 产品状况 风险现象 风险程度 产品修复 1   龟裂效应 、 变色效应 、 特殊花纹 、 压 花 、 印花 、 烫花等特殊风格   特殊效应消失 , 产品可能受损 高 不可修复 2   由多种颜色拼色的皮革或混合材料 组成的产品   串色 、 搭色 、 洇色 高 不可修复 3   浅色毛皮   发生退行性发黄现象 中 不可修复 4   毛皮制品   轻微掉毛 中 不可修复 5   毛革制品   革面轻微起毛 中 不可修复 6   纺织品   轻微程度的缩水 、 颜色变浅 中 不可修复 7   由多张皮张组成的产品   不同皮张之间出现色差 、 串色 、 手感不一致 、 伸缩程度不一致 中 部分可修复 8   皮革 、 毛皮 、 毛革   轻微程度的皮板变硬 、 皮张收 缩 、 手感变差 中 部分可修复 1 犌犅 / 犜 22929 — 2008 表 1 ( 续 ) 序号 产品状况 风险现象 风险程度 产品修复 9   经过涂饰的皮革   轻微程度的光泽变化 、 涂层受损 中 部分可修复 10   经过染色的产品   轻微程度的颜色变浅 中 部分可修复 11   皮板有伤残 、 产品有破损   扩大或加重 中 部分可修复 12   产品附带不可拆卸 、 不能单独保护的 附件 、 饰物   颜色变浅或损坏 中 部分可修复 4   洗染护理质量要求 4 . 1   洗染物品清洗后的所有变化的判断可以该洗染物洗染前所配挂的标样或该洗染物未洗染过的部 位 ( 如兜里 ) 为参考 。 4 . 2   洗染物品经过洗染护理后 , 各部位应洁净 , 重点污垢去除后不留明显痕迹 , 无损伤 , 无异味 。 4 . 3   洗染物品经过洗染护理后 , 基本保持原有风格 、 手感 、 色泽 、 光泽 ; 各部位平服 , 基本无新增加褶皱 , 原有花纹基本圆顺清晰 。 4 . 4   皮革类物品经过洗染护理后 , 基本保持原有手感的柔软程度 、 弹性 ; 基本不抽缩 、 不变形 ; 表面滑 爽 , 不发粘 。 4 . 5   毛皮 ( 毛革 ) 类物品经过洗染护理后 , 基本保持原有皮板的柔软程度 ; 基本不抽缩 、 不变形 ; 毛被蓬 松滑爽 , 不涩 、 不粘 、 不毡结 。 不能有因洗染原因造成的严重掉毛现象 。 4 . 6   光面皮革类物品原有表面的磨伤 、 残损应予修补 ; 各种剐伤 、 撕口经消费者认同的方案予以修复 , 修复后应保持平整 、 光洁 、 颜色 、 光泽与衣物整体相符 ; 涂饰层应与皮面保持较好粘合牢度 。 4 . 7   洗染物品经过洗染护理后 , 纺织品应保持洁净 、 平整 , 不串色 ; 基本不抽缩 、 不变形 , 无损伤 。 4 . 8   皮革 ( 毛革 ) 类物品经护理补色 、 涂饰后 , 衬里等非皮革部分应无染料或其他涂饰浆料沾染 。 4 . 9   洗染物品经过洗染护理后 , 所附带的各种附件 、 饰物不丢失 、 不损伤 、 不变型 、 不变色 。 4 . 10   洗染物品经过洗染护理后 , 在正常穿着和保存条件下 , 应保证在十个月内质量稳定 , 不发生变色 、 脱色 、 掉浆 、 裂浆 、 裂面 ; 粘补部位不开胶 。 5   特殊情况约定 5 . 1   洗染经营者应在接受消费者洗染物品时对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 ( 3.2 ), 对要求洗染的物品进行认 真的检查 , 在收件单上详细注明洗染物品的状态 , 对有损坏的或异样的部位进行详细记录并获得消费者 的签字认可 , 如检查不仔细 , 辨别不准确 , 记录不明确所发生的质量纠纷 , 由洗染经营者承担责任 。 5 . 2   洗染物品原有附件及饰品在委托服务时已有丢失或破损 , 洗染经营者应与消费者当面认定并记录 在收件单中 , 作为交件时的核对验收标准 。 5 . 3   由于洗染物品在委托服务前存在严重污染或顽固污渍 , 洗染经营者应与消费者当面协商所承诺的 委托服务后的预期结果 , 经消费者确认 , 交件时视为符合质量标准 。 5 . 4   洗染物品在委托服务前曾经过不当处理时 , 洗染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明确委托服务后的预期结果 , 经消费者确认 , 以所承诺的质量交件 , 视为符合质量标准 。 5 . 5   凡属洗染物品本身存在的缺陷 、 可能出现的常见风险 ( 见表 1 ), 洗染经营者应实事求是 , 主动向消 费者解释清楚并在收件单上注明 , 否则应承担责任 。 2 犌犅 / 犜 22929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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