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030.10
Z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258—2010
废
弃通信产品有毒有害物质
环境无害化处理技术要求
Technicalrequirementsofenvironmentallyinnocuousdisposalforhazardous
substancesindisusedtelecommunicationequipment
2011-01-14发布 2011-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与本标准技术内容有关的还有如下标准,在本标准的制定过程中还注意了与以下标准的协调统一:
———废弃通信产品回收处理设备要求;
———通信记录媒体的回收处理要求;
———通信网络设备的回收处理要求;
———通信终端设备的回收处理要求;
———通信用锂离子电池的回收处理要求;
———通信用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处理要求;
———废弃通信产品再使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诺基亚通
信有限公司、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伟祥、蒋京鑫、朱永光、王殿魁、陈敏、陈四雄、李晓明、张翠平。
ⅠGB/T26258—2010
引 言
随着中国通信技术的提高,通信产品的更新换代在逐步加快,出现了大量的废弃的通信产品需要回
收处理。废弃通信产品中含有一些有毒有害物质,在回收处理过程中如处置不当,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为了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规范废弃通信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无害化处理行为,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既考虑了通信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又考虑到与国家法规和监管的相关要求相衔接,结合行
业的现状、经济与技术上的可行性,对无害化处理的流程提出相应要求,最终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ⅡGB/T26258—2010
废弃通信产品有毒有害物质
环境无害化处理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弃通信产品有毒有害物质信息提供、回收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与处理、残余
物质处理、处理结果评估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弃通信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GB18484—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8—2001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毒有害残余物质 residualhazardoussubstance
回收处理过程中,由于经济或技术原因无法被再利用的,且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物质。
4 通信产品有毒有害物质信息提供
4.1 有毒有害物质的范围
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及生产企业认为有必要进行提供的有毒有害物质。
4.2 有毒有害物质信息的提供方式
企业提供有毒有害物质信息的可选方式包括:
———在产品或说明书中提供;
———公司网站公布;
———生产企业主动向回收处理企业提供;
———回收处理企业向生产企业提出要求。
4.3 提供的有毒有害物质信息的内容
生产企业提供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信息内容应包括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包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元件
或部件的位置;在可行时提供安全拆解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元件或部件的建议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议处
理方法。
5 通信产品回收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与处理
5.1 识别
有毒有害物质由回收处理企业根据生产企业提供的相关信息或其自身具备的专业技能进行识别。
1GB/T26258—2010
回收处理企业应具有专业技术和检测设备识别有毒有害物质。
5.2 物理拆解
通过人工或机械的方式对废通信产品进行拆解,把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部分分离出来,以便于后续
处理。拆解过程应注意:
———拆解设施应放置在能防止液体渗漏的地面上,该地面应能防止水及油类等液态物质的混入或
渗入;
———拆卸下来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元器件及装置严禁丢弃;
———对需要特别安全处置的有毒有害物质,应按照其特性进行拆解;
———所有液体(包括润滑油)应预先取出,并单独盛放;
———下述元(器)件、零(部)件应尽可能单独拆除,分类收集:显示器中的阴极射线管(CRT)、液晶
显示屏(LCD)及气体放电灯泡、表面积大于10cm2的印刷线路板、含多溴联苯或多溴二苯醚
阻燃剂的塑料电线电缆及机壳等、多氯联苯电容器、含汞零(部)件、镉镍充电电池、锂电池等。
5.3 储存
分离出来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部分应按照GB18597的有关要求进行储存。
应在显著位置设有类别标识。
5.4 处理
鼓励应用经济合理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对有毒有害物质加以回收再利用。
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理过程应符合现有环境保护要求。
阴极射线管(CRT)玻屏上的含荧光粉涂层可采用干法或湿法两种工艺进行清除。采用干法工艺
清除玻屏上的荧光粉涂层时,应安装粉尘抽取和过滤装置,并妥善收集荧光粉,进而对其进行无害化处
理;采用湿法工艺洗涤玻屏上的荧光粉涂层时,产生的洗涤废水需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含荧光粉的污泥
应进行无害化处置。
液晶显示屏应尽可能以非破坏方式分离,将其中的液晶面板、背光模组及驱动集成电路拆除。液晶
面板中包覆的液晶不得泄漏,应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从背光模组中拆下的冷阴极荧光管可送往专业的
汞回收厂回收汞,或者连同其他含汞荧光灯管一起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对线路板进行加热并拆除线路板上元(器)件、零(部)件时,应使用抽风罩抽取焊料熔化时产生的铅
烟(尘),处理达标后排放。不应采用无环保措施的手段提取金、银和钯等贵重金属,例如简易酸浸工艺。
线路板上拆下的多氯联苯电容器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含多溴联苯或多溴联苯醚阻燃剂的电线电缆、塑料机壳的粉碎和分选应在封闭的设施中进行。不
应采用无环保措施的手段焚烧电线电缆,例如使用简易焚烧炉。
拆解下来的各类电池(蓄电池、充电电池和纽扣电池)的处理处置应遵循《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
策》及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6 残余物质处理要求
6.1 焚烧
焚烧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有毒有害残余物质的焚烧应满足以下要求:
———焚烧的机构应有相关资质;
———不应露天进行焚烧;
———不应对易爆和具有放射性危险废物进行焚烧;
———危险废物焚烧厂排放废水时,其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GB8978的规定;
———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GB18484—2001中表3的要求;
———焚烧厂噪声应符合GB12348的规定。
2GB/T26258—2010
6.2 填埋
有毒有害残余物质的填埋应满足以下要求:
———焚烧的机构应有相关资质;
———不应以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置有毒有害物质;
———被填埋的残余物同其他被填埋的物质接触时不产生气体、热量、有害物质,不会燃烧或者爆炸,
不会发生其他对填埋场产生不利影响的反应和变化;
———被填埋物质应满足GB18598—2001中表5-1的要求;
———严禁将集排水系统收集的渗滤液直接排放,应对其进行处理并达GB8978中第一类污染物最
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及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后方可排放;
———填埋场噪声应符合GB12348的规定。
6.3 其他
其他具有特殊毒性的物质要用特殊要求处理,要保证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及废渣进行无害
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7 处理结果评估
对废弃通信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理,应对处理结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该
以文档的方式保存3年以上。
处理结果评估应包含以下内容:
———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来源、数量、处理方式(工艺)及最终流向;
———有毒有害物质存储的地点、方式、数量及风险处置措施;
———有毒有害物质无害化处理的地点、数量及对周围环境的主要影响及环境风险;
———评估有毒有害物质的识别、拆分、存储、处置的难度;
———有毒有害物质的回收利用及送交专业处置单位焚烧、填埋的比例;
———有毒有害物质无害化处理过程的记录。GB/T26258—2010
GB-T 26258-2010 废弃通信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环境无害化处理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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