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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160.10 X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7588—2011 露 酒 Lu Jiu 2011-12-05发布 201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酿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1)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农副加工产品及白酒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西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易恒天酒业有限公司、山西野泉酒业 有限公司、山东半岛酒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晓江、王正喜、武强、梁宝爱、冯晓斌、谷福、张素娟、赵娅鸿、郝蔚霞、周晓霞、 张倩、韩建书、杜小威、康健、王凤仙。 ⅠGB/T27588—2011 露 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露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露酒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0343 食用酒精 GB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T10345—2007 白酒分析方法 GB/T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露酒 Lu Jiu 以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或符合相关规定)的辅料或食品添加 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3.1.1 植物类露酒 integratedalcoholicbeveragesfromplants 利用食用或药食两用(或符合相关规定)植物的花、叶、根、茎、果为香源及营养源,经再加工制成的、 具有明显植物香及有用成分的露酒。 3.1.2 动物类露酒 integratedalcoholicbeveragesfromanimals 利用食用或药食两用(或符合相关规定)动物及其制品为香源和营养源,经再加工制成的、具有明显 动物有用成分的露酒。 1GB/T27588—2011 3.1.3 动植物类露酒 integratedalcoholicbeveragesfromplantsandanimals 同时利用动物、植物有用成分制成的露酒。 3.2 浸提 immersion 以蒸馏酒、发酵酒、食用酒精或水浸出原料的过程。通常其方法有:浸泡、渗漉、煎煮、回流四种。 3.3 复蒸馏 redistillation 在蒸馏酒、食用酒精中,加入呈香、呈味的物质,进行再次蒸馏的过程。 4 产品分类 4.1 按生产工艺分为:浸提类、复蒸馏类露酒。 4.2 按原料分为:植物类、动物类、动植物类露酒。 5 技术要求 5.1 原料和辅料要求 5.1.1 蒸馏酒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5.1.2 发酵酒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5.1.3 食用酒精应符合GB10343的规定。 5.1.4 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5.1.5 所添加的药食同源物品应符合国家卫生部有关规定。 5.1.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符合GB2760的规定;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1.7 其他原辅料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质量要求 5.2.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浸 提 类 植 物 类 动 物 类 动植物类复蒸馏类 外观 清亮透明,无沉淀及悬浮物a 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无色或微黄 香气 具有相应的植物香 和酒香,诸香和谐 具有相应的动物香 和酒香,诸香和谐 具有相应的动植物 香和酒香,诸香和谐 具有本类型酒应有的香 气,诸香和谐纯正 滋味 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 风格 具有本品的独特风格 a对贮存6个月以上的浸提类露酒允许有少量沉淀。 2GB/T27588—2011 5.2.2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要求 项 目 要 求 酒精度a(20℃)/%vol 4.0~60.0 总酸/(g/L)葡萄酒为基酒(以酒石酸计) ≤ 7.00 蒸馏酒为基酒(以乙酸计) ≤ 6.00 其他酒(以乙酸计) ≤ 7.50 总糖b(以葡萄糖计)/(g/L) ≤ 300 总酯c(以乙酸乙酯计)/(g/L) ≥ 0.35 干浸出物/(g/L) ≥植物类 0.30 动植物类 0.50 动物类 4.00 铁d/(mg/L) ≤ 8.0 铜e/(mg/L) ≤ 1.0 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 b总糖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0%。 c总酯限于蒸馏酒为酒基(酒精度≥25%vol)的露酒。 d铁仅限于葡萄酒为酒基的露酒。 e铜仅限于葡萄酒为酒基的露酒。 5.2.3 卫生要求 5.2.3.1 以蒸馏酒为酒基配制而成的露酒,按GB2757的规定执行,当酒精度≤24%vol,按GB2758 的规定执行。 5.2.3.2 以发酵酒为酒基配制而成的露酒,按GB2758的规定执行。 5.2.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按GB/T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 6.2 理化要求 酒精度、总酸、总糖、干浸出物、铁、铜按GB/T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 3GB/T27588—2011 6.3 总酯 总酯的测定见附录A。 6.4 卫生要求 按GB2757和GB2758规定的方法测定。 6.5 净含量 按JJF1070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质,且出厂包装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组批。 7.2 抽样 7.2.1 在成品库内以随机取样,抽样单位以瓶计。 7.2.2 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不应少于8瓶(总数不少于3000mL),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验备用。 7.3 检验分类 7.3.1 出厂检验 7.3.1.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上 质量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可以放在包装箱内或放在独立的包装盒 内,也可以在标签上或包装箱外打印“合格”或“检验合格”字样。 7.3.1.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酒精度、总酸、总糖、总酯、干浸出物、净含量、菌落总数。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 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7.3.2.2 型式检验项目:5.2要求的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a)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定为合格。 b) 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可以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如 仍不符合标准,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4.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型式检验合格,型式检 验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合格,可取备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判该批产品检验 4GB/T27588—2011 不合格。 7.4.3 当供需对双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国家授权的上级质检部门进行仲 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1.1 预包装露酒标签按GB10344执行,并标明含糖量。 8.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要求。 8.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8.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避免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 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温度在5℃~35℃之间为宜。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避免阳光直射、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 物品同贮,贮存温度在5℃~35℃之间为宜。 5GB/T27588—2011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总酯的测定方法 A.1 反应原理 用碱中和样品中的游离酸,再准确加入一定量的碱,加热回流使酯类皂化,通过消耗碱的量计算出 总酯的含量。 A.2 试样制备 用一洁净、干燥的100mL容量瓶,准确量取样品(液温20℃)100mL于500mL蒸馏瓶中,用 50mL蒸馏水分三次冲洗容量瓶,洗液并入蒸馏瓶中,加几颗沸石(或玻璃珠),连接蛇形冷凝管,以取 样用的原容量瓶作接收器(外加冰浴),开启冷却水(冷却水温度宜低于15℃),缓慢加热蒸馏(沸腾后蒸 馏时间应控制在30min~40min内完成),收集蒸馏液,当接近刻度时,取下容量瓶,盖塞,于20℃水浴 中保温30min,再补加水至刻度,混匀,备用。 A.3 检验方法 同GB/T10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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